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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文: 【案情介绍】 马某某与马某是姐弟关系。二人的母亲、父亲分别于1981年3月、4月去世,留有位于朝阳区某村某号院的宅基地上的房屋三间。二人均明确表示要求继承父母的遗产。1984年,马某某将原有房屋三间拆除,新盖房屋四间,马某未提出异议。2002年11月,马某提出要求分割新盖的四间房屋,但马某某认为此房是自己翻建的,不是父母遗产而是自己的财产,双方发生争议,马某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马某某翻建的房屋。 第一种意见认为:马某的要求分割房屋的请求,已超过继承法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,不应支持马某的诉讼请求。 第二种意见认为:继承开始后,马某与马某某对父母的遗产形成共有关系,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,应支持马某的诉讼请求。 【法院判决】 本案最终经过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、二审、再审,最终驳回了马某要求分割新房四间的诉讼请求。本案系真实案例,但考虑到当事人隐私,做了些许变动。 ——此文由河南好律师网郑州律师(www.0371haolvshi.com/)精心收集和整理。 ——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,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感谢您的配合! |
首席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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